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大体如下:
1.违建认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程序;
3.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
4.公告并送达;
5.行政复议或诉讼;
6.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自行拆除;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8.送达;
9.行政复议或诉讼;
10.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
11.强制拆除。
什么条件下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以下条件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1.属于超期临时建筑和逾期不改违章建筑的;
2.被征收人未按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
3.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
4.征收人已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房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强拆诉讼时效是多久?
因被强拆直接提起诉讼的期间为六个月。因属于行政诉讼,并不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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